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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雷曼法學博士被香港上訴法庭認定無罪
Aug 7th 2013, 06:08

愛德華雷曼法學博士與RUSSELL BROWN在香港進行的法律訴訟由愛德華雷曼法學博士連續三次獲得勝訴,RUSSELL BROWN慘敗

香港上訴法庭判定,愛德華雷曼的藐視法庭罪名不成立,並在另一案件的審理中駁回了針對愛德華雷曼單獨提起的誹謗和商標侵權賠償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發現 LehmanBrown 公司的誹謗控訴已被撤回。

北京2013年8月7日電 /美通社/ -- 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香港上訴法庭在CACV177/12判決中撤銷了高等法院因藐視法庭罪對愛德華‧尤金‧雷曼判處的監禁緩刑(6個月)刑罰。雷曼先生是中國一家業內領先的雷曼律師事務所的總經理以及以從事中國財會服務聞名的LehmanBrown有限公司的創始人。自2010年11月起,雷曼先生就因LehmanBrown公司50%的股份購買問題與他的前合夥人Russell Peter Brown陷入了的訴訟之中。由合夥人Kevin Bowers帶領的Russell Brown 的法律團隊「Howse Williams Bowers」 指控雷曼先生藐視法庭,聲稱雷曼先生因在香港境外發送了三封含有誹謗Russell Brown內容的電子郵件而違反了HCA959/10 判決中做出的禁令。

北京雷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歡迎訪問我們的官方網站 www.lehmanbrowninternational.com 了解更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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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先生在香港上訴法庭獲得的勝訴為他從Russell Brown處贏得了高達1,400,000美元的賠償。
雷曼先生在香港上訴法庭獲得的勝訴為
他從Russell Brown處贏得了
高達1,400,000美元的賠償。

上訴法庭發現不存在藐視法庭的情節,因此法院沒有理由對其做出先前的監禁緩刑判定。法院決定由Russell Brown 承擔賠償因其提起相關訴訟導致雷曼先生一方遭受的一切費用損失。

早前在HCMP2204/10判決中,Russell Brown 以違反相同的禁令對雷曼先生提起的藐視法庭指控也被上訴法庭的審查所質疑,法庭審查認為,禁令並不適用於香港境外。雷曼先生當時的香港律師建議他認罪,並就其在香港境外發送電子郵件違反了禁令的行為向法庭進行道歉,但該律師從未指出禁令不能在香港境外得到適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基於認罪才認定雷曼先生有罪,並下令其承擔港幣600,000元的罰款和訴訟費用。

在雷曼布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CACV272/11判決提起的上訴中,香港上訴法庭在其 2013年3月13日送達的判決中駁回了Russell Brown 的控股公司 Effiscient 有限公司提出的共計716,055 美元的誹謗及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同時判予雷曼先生1400,000美元作為其對LehmanBrown公司50%股份額的賠償。

上訴法庭審查發現,LehmanBrown公司聲稱的因被誹謗及商標被侵權而遭受到的損失實際上是其公司股份價值的損失,而法官對該部分損失並不享有司法管轄權。事實上,Howse Williams Bowers的合夥人Kevin Bowers 曾在香港法治社會公報以及 LexisNexus 上發表文章稱該救濟是「異常的」, 顯然,Russell Brown 的法律團隊並未重視一審法院給他們的判決。

雷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總經理Davin Torjesen 對這個期待已久的新聞消息作出回應:「雷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香港法院判給雷曼先生1400,000美金賠償的決定表示欣喜,這個判決充分認定了我們的創始人雷曼先生是無罪的。在雷曼先生的幫助及指導下,我們雷曼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蒙古人民共和國的財會實務活動將持續發展壯大。」

一審法院於2013年7月24日發現由LehmanBrown公司提起的誹謗訴訟請求被撤回,這是Russell Brown在法律活動上又一次尷尬的失敗。根據上訴法庭在CACV272/11 判決中的認定,Effiscient有限公司不能就LehmanBrown公司的股票價值損失提出請求。Russell Brown 的法律團隊據此請求在HCA959/10判決中將第三原告方Effiscient有限公司替換成LehmanBrown公司。原告(包括Russell Peter Brown,Zhou Han Brown  以及Effiscient有限公司)提出此請求的目的是從2010年12月針對雷曼先生(被告)作出的缺席判決中獲得好處。當時的原告律師聲稱在審判過程中,他的客戶就曾想撤回他們的請求,因為他們不希望再為此糾紛在法律程序上耗費巨額資金。然而正如法官所指出的,他們實際上是在絕大部分法律費用已經產生之後才改變了他們的態度。原告被判承擔絕大部分由訴訟引起的費用,含被告方因此產生的律師費用。

雷曼先生的香港律師顧問John  Fisher 先生就最近的三個判決發表了意見:「我的客戶自2010年起經歷的這些訴訟過程說明,即使是經驗非常豐富的國際律師也有可能不清楚香港的法律系統,因此盡早且及時地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是非常重要的,這可以使你避免產生高額的損失。我們是於2011年的10月在客戶已經處於困境之時接手了案件的材料,我們的法律顧問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指導客戶走出困境,減少並預測其將要遇到的風險,確保案件在法庭審理時的勝訴幾率。當然,我們很慶幸我們的客戶在整個過程中始終保持著堅定的態度。」

愛德華‧雷曼先生就最近法院作出的判決表示:「我非常高興法院可以判定我沒有藐視法庭,並判處Brown先生及其夫人承擔我方付出的費用。雖然我從2010年開始經歷了一段非常困難的時期,我仍然對這些訴訟能在香港得到圓滿解決充滿了希望。」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判決CACV272/11,CACV177/12,以及一審法院判決HCA 959/10以及HCMP 2204/10。

Davin Torjesen
Email: dtorjesen@lehmanbrowninternational.com

John Fisher
Email: jfisher@millers.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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